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28日在北京闭幕,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森林法,保护林业经营主体的权益。新森林法新增“森林权属”一章,规定“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、林木的所有权、使用权,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登记造册,核发证书”,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,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。同时,明确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森林资源的所有权主体,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主体,理清了权利主体的权利边界、权利实现方式和条件。
为了生态保护、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,确需征收、征用林地、林木的,应当依法办理审批程序,并给予公平、合理的补偿。新森林法实行森林分类经营管理制度,将森林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,公益林实行严格保护,商品林由林业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。对公益林,法律明确,公益林划定涉及非国有林林地的,应当与权利人签订书面协议,并给予合理补偿。
国家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,加大对公益林的保护支持力度。不影响公益林生态功能、经科学论证的前提下,可以合理利用公益林林地资源和森林景观资源,适度开展林下经济、森林旅游等,增加森林经营者的收益。
对商品林,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发展商品林,由林业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,在不破坏生态的前提下可以采取集约化的经营措施,提高经济效益。此外,新森林法取消了木材运输许可制度,完善了林木采伐许可制度,优化了木材采伐许可证的核发程序和条件,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,方便申请人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。
(记者董小迪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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